2014年3月3日下午,三都县人民检察院门口一阵鞭炮声响起,群众周加武一家把一面印有“执法严明,心系群众”的鲜红锦旗送到检察院检察官的手中,周加武激动地说:“是你们帮助我家打赢了官司,讨回了公道,我们一家人感谢你们!”
三都县大河镇大河村民周加武与周加友系堂兄弟,互为邻居。1972年俩兄弟祖父的房屋被烧毁,其祖父便将烧毁后的宅基地分给周加武与周加友的父亲兄弟两建房,烧毁灶房的空地留作两家生产生活用的共同通道。2009年周加武拆房新建,仍保留原有通道方便两家通行。2010年周加友拆房建新房时,占用共同通道建房,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两家的矛盾不断升级,周加友为此便留有大、小门框各一个作为共同通道。房屋建成后,周加友安装了通道的房门,又将通道堵塞,双方再次发纠纷,经大河村委会和大河镇土管所多次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周加武于2010年9月向三都县法院起诉,要求周加友让出该通道通行,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0年11月三都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1972年火烧房子之后,烧毁的灶房地基成为空地,早在两家父辈时,两家放牛、抬柴、抬草都从该通道行走,就留作两家的共同通道。2010年周加友建房时,将原来故有的通道堵塞,对周加武生产、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其行为侵犯了周加武故有的相邻通行权,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考虑,周加友不应堵塞原来故有的通道,判决周加友让出通道。周加友不服,上诉于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1年5月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民事判决,认为上诉人所建房屋主体已修建完毕,让其让出通道,既不利于房屋的居住特征,也不利于其自家的财产安全。判决撤销三都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周加武的诉讼请求。周加武不服,向三都县检察院申诉。三都县院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查,并建议州检察院提请抗诉,州检察院采纳后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2013年3月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13年12月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民事判决,认为双方争议的通道原为空地,是历史上形成的公共通道,周加友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通道上修建房屋,并安装了房门,将通道完全堵塞,制造相邻之间的矛盾,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为此,周加友理应让出通道,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有理,应予支持。撤销该案原上诉的二审民事判决,维持三都县人民法院对该案的民事判决。
三都县检察院民事行政科的检察官,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以实际行动践行群众路线,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执法为民,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切实有效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群众的好评!(民行科 时圣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