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检察业务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控申检察工作带来的问题及对策

  2023-11-22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赋予了控申部门更加广泛的监督职权,也对控申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带来了新的任务和挑战。结合检察机关控申工作职能,笔者就新刑诉法实施对基层院控申工作提出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对的措施进行探讨。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给控申部门提出的新要求及问题

  1、新增加了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阻碍其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或者控告进行审查的工作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47条明确赋予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的权利: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时,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针对该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7条、第58条又进一步具体规定了该项权利行使的范围、办理的部门和审查的时限。依据上述规定,控申部门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有符合刑事诉讼规则第57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阻碍其行使诉讼权利行为并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进行审查办理,该项新增工作体现了控申部门不仅有对外监督的职责,也有对本院办案部门的内部监督,但对审查的具体程序等问题尚待明确。

  2、新增加了对申诉案件提出抗诉意见、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的工作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明确了申诉案件决定重审的条件以及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等内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进一步规定了控告申诉部门承担的责任。结合高检院下发的《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工作指南》,基层院控申部门对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后,提请上一级院抗诉;对基层院提请复查的抗诉案件,经上级院决定提出抗诉后,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开庭审理时,下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虽然高检院已经明确规定由控申部门对申诉案件提出抗诉并派员出席再审法庭,但鉴于抗诉案件数量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的工作新,此类工作的经历可以说非常之少,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逐步积累经验,确立符合再审案件特点的出席法庭工作细则。

  3、新增加了对监视居住执行过程中违法情形的监督审查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73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针对该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0条明确了监所和控申两个监督的具体部门,并对应当监督的违法情形进行了具体规定。依据上述规定,控申部门应当对被监视居住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公安机关、本院侦查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存在刑事诉讼规则第120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出的控告进行受理并及时审查。该项工作系新增内容,但对于控申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存在理解上的分歧和疑问。该类控告由控申部门受理是没有问题的,但如何进行审查,审查什么内容存在疑问,审查后如何处理规定不明确。

  4、新增加了控申举报中心工作任务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66条,举报中心应当对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认为错误的,应当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决定。这就增加了举报中心对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工作;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78条之规定,对于实名举报,经初查决定不立案的,侦查部门应当将不立案通知书连同举报材料和调查材料移送举报中心,由举报中心负责答复举报人,必要时可以由举报中心与侦查部门共同答复。在增加了对举报线索的答复工作;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75条之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中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以及对其他司法机关对控告、申诉的处理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由控申部门受理后进行审查和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或者监所检察部门。相关部门审查后将书面答复意见和理由交控申部门答复控告人、申诉人。据此,控申部门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并监督相关部门及时审查处理,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要求进行答复。

  二、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控申工作带来的挑战和机遇

  1、赋予了控申部门更广泛的对内监督职权。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控申部门对本院其他部门的监督权:一是规定控告申诉部门办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阻碍其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或者控告进行审查的工作,实际上是赋予了控申部门对本院相关办理部门在此类问题上的监督权;二是规定控申部门对侦查部门对初查后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由控申部门负责答复,实际上是赋予了控申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线索初查的监督权;三是规定控申部门负责对立案监督案件进行受理和答复,实际上是赋予了控申部门对侦监部门上述问题开展工作情况的监督权;四是规定控申部门受理并审查针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情况违法行为的控告,实际上是赋予了控申部门对本院监所部门对此类问题履职情况的监督权。

  2、工作内容、工作数量将大幅度上升。首先,司法救济权的对象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其熟悉法律,善于运用法律,该类申诉和控告必将在短时间内增加。而审查时限短,任务重,工作程序和内容不熟悉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工作的压力。其次,举报中心在原本已经非常繁重的接待和线索分流等事项的基础上,又新增了大量和审查和答复工作,现有人员和分工已经明显不能适应需求。最后,提出抗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虽然案件数量少,但该项工作的难度大,要求高,必将占用更多人员和时间。

  3、对控申队伍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赋予了控申部门更加广泛监督权的同时,也对控申队伍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控申部门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一道关口,对不起诉决定、不批准逮捕决定和已生效判决、裁定进行复查并监督,要求控申检察干警必须掌握刑事诉讼的全部过程和规定,因此,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给控申部门带来了很大的变化;另一方面,辩护制度、执行程序、出席法庭等对控申部门来讲是全新的课题。这就要求控申检察干警既要有对案件实体进行审查的能力,又要有对程序进行监督的能力;既要有出庭支持抗诉,驾驭程序的能力,又要有全面审查证据,掌握案件重点的能力。

  三、应对问题和挑战的对策和建议

  1、完善工作细则和机制,充分行使监督职权。首先,对于新增的工作内容,需要我们结合基层院的职能和实际工作情况制定相关制度来细化新的规范审查、办理程序,使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如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或者控告进行审查的具体程序、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审查需要的相关文书及内容等。其次,对于新增的监督职能,需要创建工作机制,建立与相关部门的沟通机制。如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情况的监督,应当与监所部门建立机制,控申部门受理后,应当与监所部门进行沟通了解是否已经进行监督,并进行形式上的书面审查。

  2、科学配备人员,培养专业队伍,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控申工作能否全面顺利开展,执法人员是重要因素。为此,应当从办案实际出发,一方面调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到控申部门充实力量,另一方面,也要充分挖掘现有人员的潜能,通过内部细化工作分工,建立合理人员培养计划,科学整合资源,努力打造一支专业基础扎实、年龄结构合理、专业方向突出、能力素质全面的控申队伍。

  3、加大业务学习和岗位实训,提高控申人员业务能力。面对新刑诉法实施提出的新挑战,控申检察干警要不断学习和研究出现的新程序、新机制,准确把握其中的立法精神和程序意义。同时注意不断发现和总结出现的新问题,寻找解决问题之道,提升创新实践能力;以办案为基础,注重总结成功经验,充分开展释法说理工作,提升群众工作的能力;全面学习,精准掌握,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运用多种形式,强化监督力度,提升监督能力。(控申科  关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