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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2023-11-22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三都检察院执法办案的透明度,提高执法办案公信力,规范执法办案行为,促进公正执法,确保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正常规范运行,根据《贵州省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开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便民、及时、规范、安全的原则。要严格依照法律及上级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最大限度地予以公开。要严格依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方法予以公开,确保信息公开的时效性、规范性,以及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三条 各业务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对不应当公开的不予公开,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范围进行公开。

第四条 案件管理办公室是案件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负责案件信息公开的组织、监督、指导和有关服务窗口的查询工作;案件办理的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案件信息公开风险评估、密级确定、文字处理和审核;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重要案件信息的审核、发布;政工科负责网络舆情监控、处理;保密部门负责保密检查、管理;技术科负责技术保障。各相关科室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相互配合,接受案件管理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案件信息程序性数据导出工作和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工作,各案件承办人负责认真按照填录规范填录案卡信息,对案件管理办公室反馈需要修改的案件信息及时进行修改。

第六条 各业务科室的案件承办人应认真按照文件规定及时安排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对符合重要信息发布的要在7日内履行好审批手续,提交案件管理办公室发布;对案件管理办公室提醒发布的重要案件信息要在三日内履行好审批手续提交案件管理办公室发布。

第七条 各业务科室案件承办人对符合公开条件的法律文书要在7日内履行好审批手续,提交案件管理办公室发布;对案件管理办公室提醒公开要高度重视及时履行审批手续3日内公开;各科室要积极主动对接好上级院跟踪上诉案件的判决生效情况,做好上诉案件的法律文书公开工作。

第八条 各案件承办人是案件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科室负责人、分管检察长切实履行好监督督促职责,案件管理办公室切实履行监督、管理、指导和发布职责。

第九条 建立良好的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机制,各科室要相互配合,切不可推卸责任,对在重要案件信息发布、法律文书发布、案件程序性查询、律师预约中发现的问题要积极主动沟通,首先由案件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信息公开的人员与案件承办人进行沟通协调,再由科室负责人、分管检察长进行协调沟通,切不可因沟通协调问题阻碍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运行。

第十条 坚持文件精神共享和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对上级案件管理部门下发有关案件信息公开文件及工作情况通报,案件管理办公室及时复印传达到各业务科室,要求各业务科室及时进行学习领会;案件管理办公室每一个季度向各业务科室通报案件信息公开情况。

第十一条 案件管理办公室、各业务科室、政工科均负有及时收集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引发的网络舆情责任,及时向分管检察长、检察长汇报,积极会同各部门制定研究对策,采取措施,及时化解、控制网络负面舆情,绝不允许推卸责任情况发生。

第十二条 各案件承办人、案件信息公开专门人员、各科室负责人都要按照规定履行好职责,因不认真履行好职责影响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被上级院通报的,案件管理办公室报告院党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